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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合同法看劳动关系的属性

发表时间:2007-12-01 23:03:3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1994年7月5日,中国有了第一部劳动法,该法施行于 1995年1月1日。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又将施行。二者相隔十三年,按中国传统十二年是一个甲子小轮回,我们有必要回首看看过去我们走过的道路。我认为我国的劳动法是制定得最好的劳动法,但我们又不得不承认我国的劳动法又是执行得最糟的劳动法。

    资本具有先天是强势的,资本对于社会是必须的,尤其是在一个人口众多就业相对紧张的国度。在社会化大生产时代单纯个人劳动甚至已经没有生存的空间。赢得利润是资本的本性,资本也可以收买公共权力。在社会中资本是政府的天然盟友。这除了资本可以轻易收买公务人员外,资本也是维护公共服务所不可缺少的。一个明智的政府一定会宣扬自己是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因为劳动者是社会大多数,不如此,一个民主政府就失去了合法的基础。但任何的信仰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由意识形态转为原则,由原则为圣经,最后成为说教,再以后便被束之高阁。我国的劳动法没有办法不好,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啊!我国劳动法的执行又没有办法不糟,几亿人口要找工作,要吃饭,资源又相对贫乏,而整个社会渴望资本。资本被你那一套社会主义原则吓得不敢来,跑了,政府拿什么去养活人?又拿什么去发展?我国现在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劳动争议中与资方靠得更就是这个道理。

    学习法律的时候,老师会告诉我们法律不是万能的。劳动关系中资方与劳方的此消彼长其实反映的是社会对资本的依赖程度和社会对人权的重视程度。发达国家整个社会已经有了充足的积累,发展模式已经由资本集中型发展到技术密集型,更看重的是员工的创造精神,所以他们能够做到以人为本。我国现在还不行,我们的出口产品还是在拼成本,拼价格,低廉的劳动成本还是主要的利润来源。

劳方与资方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即相互斗争排斥,又相互依存。如果说劳动是利润的源泉,那么资本就是挖掘源泉的工具,二者必须结合起来才能产生财富。劳动立法就是根据社会现状调整劳动关系的工具。但法律的制定可以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统治阶级要这么立法,当然没有谁可以来阻止。但法律的施行却不这么简单,不适合社会关系现状的法律你可以制定出来,但你不能保证它实施。劳动法是执行得最不好的一部法律,立法者应该反思啊!

    新的劳动合同法我已经看了,对于劳动者是有倾向性的,是保证劳动者权益的一项利民法。很多条款操作性很强,把原来劳动法神圣而空洞的条文具体化了,体现了立法的科学、严谨和成熟。回望过去,我们的财富观经历了三个阶段,一,饥渴的财富观,“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二,道德的财富观,“共同富裕”;三,科学的财富观,“和谐发展”。新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法的颁布年十三年后制定的。在这十三年中我们社会的财富在持续积累,生产力在发展,法制观念在进步,人的价值在进一步提升。做了几年律师,我对法律的实施,尤其是这样一部对社会影响广泛,双方实力对比悬殊的法律的实施仅能表示有限的乐观。但现在可以确定的是这部法律的颁布是政府给社会的一个信号,大多数劳动者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否则整个社会利益产生失衡,损害的是全体社会的利益。

    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其实不仅仅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本质还是合同法。是合同就有一个双方合意的问题,法律非让做双方不能合意的事情,就会产生法律的规避,在合同状态下甚至没有一个法律是不能规避的。立法者除了制定科学人性的法律外还应该让劳动者变得有力量。这一点在我国长期以来是被忽视的。我觉得最为重要的是赋予劳动者结社和罢工的权利。我国的工会,其实算不得工人的社团。他实际是党的领导的延伸。工会的干部是党委派的,而党又是政府的领导和组织者。可以说,党政府工会是三位一体。政府是社会生产的总协调人,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是处于中立地位,所以现行法律把工会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从理论上不科学,这也是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劳动纠纷案件极少能看到工会身影的原因。工会的干部也许很想帮助劳动者,但在现实社会关系中这么做,这名干部是很容易犯错误的。一般人也许会认为我的结论不可思议,但如果读者有过在工会工作的经历,一定会同意我的说法。只有让劳动者有自行组织维护合法劳动权益的社团,政府才能当好劳动关系总协调人的脚色。我还建议赋予劳动者罢工的权利。劳动者的罢工其实是劳动者形成劳动联盟,制定统一劳动力垄断价格一种方式。电信可以搞垄断,坚决不取消漫游费;石油行业搞垄断,世界石油价格上涨我就提价,价格回落的时候却不见降价;劳动力的价格为什么不能有一点垄断?如果法律赋予劳动者充分的结社权,劳动者就有制定劳动力价格垄断的可能。当然,我所说的垄断不是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垄断超出范围,法律是要进行规制的。但反垄断法不是所有的垄断都反,要不中国就不存在垄断行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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