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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坚持的原则

发表时间:2007-11-19 08:29:2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平等自愿

     平等,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缔结合同时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是以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出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都要依法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不得以用人主体的身份,借助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实,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提出不平等性的附加条件。

     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自于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充分地体现了自己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图,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协议。自愿主要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由当事人自己的意愿独立地完成意思表示,他人不得强迫对方完成这种意思表示。

     在现实中,有3名同一所大学的应届毕业生给同一家用人单位寄的自荐材料中,都自称是校学生会主席,这种不真实的做法违背了自愿原则。广东东莞一工厂为防小偷,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一天至少三次对近1000名员工进行搜身,有的人一天要被搜身五六次。在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多次外国人打中国工人的情况,许多外来民工敢怒不敢言,他们表示来这里为了赚点钱,受点委屈也就算了。“中国在线”员工在试用期期间没有劳动合同,而在大大小小的网络公司中,这样做的不在少数。安徽一公司规定,同事之间不准恋爱结婚。在广州一家外资银行工作的胡小姐由于违背了公司禁止同事恋爱的“爱情合同”,不得不黯然辞去月收入6000多元的体面工作,离开了公司。这些都是与法律规定的原则相违背的。同样,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押金”也违反了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返还。

     (2).协商一致

     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且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讨论、协商、在取得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后确定。

     (3)).遵守法律和道德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这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否则,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不仅得不到保护,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订立劳动合同,也不能违背社会基本道德和善良风俗。当事人双方均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不法意图。

     例如,1999年4月,家住偃师市城关镇的宋某经考核被该市东方宾馆招收为服务员,当年5月6日,宾馆与宋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收取了宋某1500元合同押金。该合同中规定:“凡在本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尚未婚嫁的宋某对此根本没在意,就在合同上签了字。同年12月,因宋某男友单位筹建家属楼,为了能分得住房,宋某和男友遂于2000年2月结了婚,不久宋某怀孕。当宾馆得知此事后,便以宋某违反合同为由,于当年9月15日单方面解除了同宋某的劳动合同,并没收了宋某当初交付的1500元抵押金。宋某同宾馆就此事交涉未果,遂将宾馆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东方宾馆与原告宋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合同期内不得结婚”条款,虽系双方自愿签订,但它客观上限制了宋某的结婚年龄,实质上是对婚姻自由的变相干涉,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属无效条款。但某一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余条款的效力,因此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合同是没有依据的。

     又比如,2000年6月,青年农民王某与一家私营造纸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有“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当时由于王某家境贫寒,十分渴望得到这份收入较高的工作,又考虑到自己年轻力壮,只要谨慎小心就不会出事,所以便怀着侥幸心理在合同上签了字。今年1月份,王某在操作切割设备时,左手的四个手指不慎被切断。事故发生后,王某先后住院治疗60多天,花去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6700多元。伤愈出院后,王某所在的造纸厂表示企业只负担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付。对此,王某及其亲属多次找到造纸厂要求支付医疗费,该厂则以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发生死伤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裁决认为:劳动合同中“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王某的医疗待遇及相应的损失费由造纸厂负责。1988年,最高法院针对有的企业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之类的免责条款明确作出司法解释:“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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