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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三个月没有履行可以解除

发表时间:2007-11-19 08:25:3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小张 是2001年毕业的大学生,2001年7月与总公司签订了四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如果本人要辞职,需向总公司支付25000元的违约金。签定合同后,他被总公司派到一子公司工作。2002年7月,他向子公司口头提出辞职,因为只有子公司同意了,才能由总公司办理手续。但是子公司没有答应。在他再三要求下,子公司同意暂时离职。离职时,与子公司、总公司之间都没有签定任何书面材料,也没有交违约金。从2002年8月到2002年12月,他已经在另一家公司工作了将近半年。在这期间,子公司以及总公司没有发给他一分钱工资,也停了他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福利。他问:
    1、这种情况在事实上是不是算已经解除了与总公司的劳动关系?
    2、公司现在是否可以要他赔偿违约金?
    3、如果这种情况持续到合同期满,合同是否算自动解除?还是算违约?
    答:1、您说:“子公司同意我暂时离职,离职的时候,我跟子公司、总公司之间没有签定任何书面材料,也没有交违约金。”这在劳动关系上是非常麻烦的,因为有了纠纷,总公司、子公司完全可以不认帐。因此,如果有可能,就应当千方百计让子公出一张书面的同意离职的证明、协议,哪怕是简单的几个字也比没有好。
    2、 由于你离职是非常不明确的,因此不能判断是否与本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至少在手续上并没有办理解除合同。
    但你也有有利的一面,从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三个月没有履行,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时效只有六十天,你即使违反了合同,也已经半年了,所以如果单位要追究您的责任,也超过了申请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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