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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发表时间:2007-11-19 08:27:4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龙某系从事货物运输活动的个体运输经营者。2000年11月,龙某从某物资公司处承接了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11月12日,龙某雇佣长期为运输队装卸的林某卸水泥电线杆。次日林某邀请了与龙某素不相识的邻居钟某一起参与装卸。11月19日在装卸过程中钟某不慎被电线杆压死。2001年1月9日,钟某家属向县劳动局申请工伤事故鉴定,县劳动局作出“钟某因公死亡,其事故单位是个体运输户龙某”的认定。钟某家属遂要求龙某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钟某的工伤赔偿金,而龙某认为钟某是林某找来帮忙的,自己以前根本不认识钟某,钟某的死其自身也有责任,不应该由其完全承担。
    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认定,长期以来都是人事经理(HR)们头疼的问题。以本案为例,认定为劳动关系和认定劳务关系其直接的经济赔偿数额将有较大的差异。相信所有的人事经理都知道,工伤事故的赔偿受劳动法调整,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广,金额大;而非工伤事故赔偿受民法调整,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其范围和金额均与工伤事故赔偿不同。所以,龙某与钟某之间形成的是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还是民法调整的劳务关系,成了处理本案的关键。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以看出,钟某并非龙某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平时不接受龙某的管理;其与龙某以前互不相识,尚未形成固定的隶属性质的雇佣关系;其参与卸电线杆的行为仅仅是提供劳务获取劳动报酬的一次性劳务行为。故其在提供劳务活动中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但企业并非因此没有责任,对于劳务工企业也负有确保安全生产的管理义务,应该承担管理不善带来的责任。龙某可以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民事伤害赔偿的标准,给予钟某的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
    那么,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到底在哪里呢?劳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民事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有四点区别:首先,两种关系的着眼点不同。虽然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都是以提供劳动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但是劳动关系着眼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实现过程,带有连续性和长期性;劳务关系则更重视劳动成果,一般对劳动过程不做要求,它是与劳动结果紧密相联的,带有项目性和阶段性。如出版预约合同要求作家按期交付作品,加工定作合同要求承揽人完成加工定作物或修理物品。劳务关系直接指向的标的物是劳动结果,而不是仅仅要求完成一定的劳动行为,体现主体双方的物质利益,按照等价有偿原则实现。其次,对劳动者的管理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用人单位形式,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再次,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表现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动关系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报酬也通常是一次性支付的。最后,风险责任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而用人单位拥有或掌握的生产资料往往成为其承担风险责任的物质基础。在劳务关系,劳务提供方自行承担风险。
    在此还想说一点老调重弹的话——完善用工制度、严格合法用工才是从根本上维护企业利益的方法。如果本案中的个体运输队经营者龙某不是任意招用劳动力而是通过劳务公司合法招用劳动力,那么不仅能满足其对短期劳务工的需求还能合理化解经营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企业的经营者在用工的时候不能仅仅考虑用工所带来的直接成本,对可能发生的隐性成本也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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