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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断手历经五年终得到4.8万赔偿

发表时间:2008-10-7 8:50:18 来源: 作者:


   中国法院网讯   五年前,山东省莒县浮来山镇村民小邓遭遇了一次工伤事故,从此陷入了一次劳动仲裁、两次工伤认定、三次伤残鉴定、五次法院审理的奔波当中。经过莒县法院的倾力协调周旋,今年3月28日,小邓终于如愿以偿地拿到了4.8万元工伤赔偿款,一场旷日持久的维权战在法官的谆谆善导下终于落下了帷幕。

    2002年7月,不满20周岁的小邓到县城某制鞋公司打工,9月4日13时左右,他在切鞋底时不幸被切割机挤伤左手,经医院诊断左手中指完全离断,需住院进行手术再植。小邓住院治疗27天,制鞋公司为其支付了治疗费。但对于小邓受伤的保险待遇,制鞋公司一直没给个说法。

    2002年10月22日,小邓向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劳保局对证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后,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于2OO3年4月21日作出了莒劳工伤认字(2003)3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小邓的伤属工伤。制鞋公司不服,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邓在下料车间工作时因工负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03年10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制鞋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判令劳保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判决无疑给年经的小邓泼了一盆冷水。2004年4月1日,劳保局重新作出认定,仍然认定小邓的伤害属于工伤。制鞋公司仍然不服,再次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法院于2004年9月23日判决维持了劳保局作出的第二次工伤认定。制鞋公司还是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05年3月14日依法判决维持原判。至此,对小邓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争论终于告一段落。

    按说,小邓该松一口气了。然而,事与愿违,双方因伤残等级的评定问题再燃战火。2003年12月29日,小邓的伤经莒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制鞋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日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经复查鉴定小邓的伤害属于九级伤残。制鞋公司对该鉴定结果更为不服,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委员会于2006年10月8日作出最终鉴定结论,确认小邓的劳动功能障碍为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三次鉴定前后历时3年,给小邓带来了较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仅交通费一项就支出800元,更不用说其他损失了。

    工伤结论定了,伤残鉴定评了,工伤赔偿的事该顺理成章了吧?然而,事情远没有想象的那么顺,制鞋公司并没有发给小邓工伤赔偿金。小邓不得不申请莒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制鞋公司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2006年11月17日,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调解无效后裁决制鞋公司付给小邓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人民币5.1万余元,于裁决后10日内付清。制鞋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06年11月30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仅同意赔偿对方1.4万元。 

    莒县法院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查阅了以前审理的行政案卷的全部卷宗,认真分析双方对簿公堂的原因,找准双方陷入僵局的症结,利用庭上调解与庭下协调相结合、讲案说法与道德感化相结合的方法,心对心地与当事人交流,细致入微地做劝解说服工作,终于使双方当事人明辨了是非,化解了怨恨,一对冤家握手言和,制鞋公司撤回了起诉。一周后,整整4.8万元赔偿款通过办案法官递到了小邓的手里,一场持续了五年的侵权与维权的争讼终于在法院的正义主持下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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