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民商专题 |本站动态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媒体之声 |刑事综合 |站长相册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公司律师 |公司综合 |律师文集 |特别专题 |债权债务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远东风采 |股权转让案例 |法治前沿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民商综合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姜长春与辽宁国贸鞍山起重机器厂劳动报酬案

发表时间:2008-10-7 8:09:50 来源: 作者:


鞍 山 市 立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立民初字第1122号

  原告:姜长春,男,1943年5月21日生,汉族,系辽宁国贸鞍山起重机器厂干部,现住:本市立山区工业街110所。
  被告:辽宁国贸鞍山起重机器厂。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职务:厂长。
  原告姜长春诉被告辽宁国贸鞍山起重机器厂劳动报酬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长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宁国贸鞍山起重机器厂,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3年11月25日签定催要呆死帐合同,合同规定催要陈欠款回款额的15%给承包者,作为工资,奖金和承包者催要陈欠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997年5月20日,被告又下达文件规定,按回款额的20%提取各种费用。我从93年到98年为被告清欠,我垫付了十多万元,被告未对我兑现报酬,故要求被告兑现工资及奖金178,303.21元。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从事法律顾问工作,1993年11月25日原告与原鞍山市起重机器厂法定代表人刁克签定催要呆死帐合同,合同内容主要是原告为该厂催要陈欠款,并按回款额的15%给原告作为工资,奖金和催要陈欠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所要来货款的利息奖励给原告使用。1997年5月20日鞍山市起重机器厂,对厂所从事清欠人员又下达文件,按回款额的20%提取各种费用。原告清欠过程中,垫付了所有费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我院委托鞍山市正大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论为原告于1993年至1998年共清欠回货款677,290.56元,按双方约定应兑现劳动报酬159,957.76元,其中工资奖金101,646.96元,清欠利息58,310.80元,另查,1999年8月鞍山市起重机器厂变更为辽宁国贸鞍山起重机厂隶属辽宁国际贸易公司。
  上述事实有起诉状,当事人陈述笔录、审计报告书及有关书证材料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就劳动关系而言,原告与被告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所自愿签定的清欠合同系属有效。原告为被告清欠垫付了所必需的费用,被告应按约定兑现劳动报酬及其奖励。故对原告要求兑现劳动报酬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其交纳养老保险金的请求,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国贸鞍山起重机器厂付给原告姜长春劳动报酬159,957.76元。此款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付清。
  案件受理费5,076元,审计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春武    
人民陪审员 朱 萍    
人民陪审员 于 萍    


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峰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受邀作客广西交通台谈醉驾入刑
·2010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方公布标准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熊潇敏律师接受《南国早报》采访点评无期限租
·外地人请南宁律师特别专题
·律师执业规划杂想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小区内小车 熊律师点评:楼上漏水
熊律师点评:过年回家 熊律师点评:一堵围墙
热点文章
 
·已婚男老师上网征婚 女白领初见他就失身
·男女开房做爱被旅店老板儿子偷窥 
·海口一镇委副书记 被曝抢农民老婆做二奶
·广西一公司因非法窃取商业机密 被判赔款238万余
·狱中富商备受“照顾”以6套优惠商品房行贿监狱长
·七旬教授身陷艳照门 被敲诈15万后无奈报警
·为债务女子买凶杀自己 换千万理赔安家
·21岁女孩轻信网友被逼迫卖淫 为贞操从二楼下逃生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