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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公司列为刑事附带民事的被告?

发表时间:2010-6-18 12:21:25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郭华清


  第二、法律理念

  审理刑事附民事诉讼,笔者个人认为,应当树立以下司法理念。

  1、公正与效率理念。法院审判,公正是永恒的主题,而公正与效率相结合,效果最佳。本案中,车主,保险公司与被告人是共同的赔偿主体,一个整体,难以分割。如果把车主与保险公司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之外,势必造成当事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增加诉讼成本,降低法院工作效率,给当事人和法院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司法为民理念。司法为民,就是司法必须是便民、利民、为民,以这个为出发点和归宿。所有务虚的东西都不利于法院审判,不利于法院更好地开展工作。本案中,如果把刑事、民事合并审理,那么刑事法官就可以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被告人方面如果积极赔偿,可以尽量满足被害人要求,而又不加重被告人的负担。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得到赔偿,被告人量刑得到从轻,社会稳定和谐。

  如果分开审理,刑事部分很可能先行判决,被告人由于赔偿之后得不到酌定从轻,就会拖延甚至对民事部分听之任之,被害人的损失难以挽回,被告人从轻也难以实现。

  3、保护权利理念。现代法治国家,倡导权利本位。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只有合法的渠道才能予以剥夺和限制。本案中把车主和保险公司排除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之外,被告人成为唯一附带民事被告人,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会依法判决被告人全额赔偿被害人的合法损失。被害人对车主和保险公司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是一名空话。因为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被害人得到了全部赔偿,被害人再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法官如果再判决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那么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重复处理,被害人得到超过法律规定的赔偿,两份判决也难以操作。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只有被驳回。只能由被告人或者车主起诉,得到受偿后再转给被害人,无形之中被害人的诉权被法院剥夺。

  参考资料:

  ①《保险公司是否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作者:罗勇刚

  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务研究》,作者:朱慈双

  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当解决的几个问题》作者:闵星

  作者单位: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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