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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生效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发表时间:2010-5-14 12:13:52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作者:


  (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违反规定在车道内停车、上下乘客的;

  (七)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八)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九)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十)试车、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十二)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载人的;

  (十三)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十四)遇交通阻塞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

  第六十七条  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未按规定期限对摩托车、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100元罚款;未按规定期限对营运载客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200元罚款;未按规定期限对其他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150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后,放行机动车,并责令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或者限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六十八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人3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5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150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三人以下的处500元罚款,超过三人的处1500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200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

  第七十条  机动车未经批准载物超过长、宽、高规定的;行驶中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150元罚款。违反规定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处罚。

  载客汽车在外置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之外载货的,处200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1000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

  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驾驶证的,处2000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  使用他人驾驶证的,处200元罚款。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200元罚款。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3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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