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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委派人与受委派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发表时间:2007-10-22 22:17:0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被告张某某系某某检测中心的司机,2003年6月15日(星期日)上午,其未经单位同意,私自将本单位皮卡车开出,交于被告郭某某驾驶,其又联系了一辆车自己驾驶,二人一同前往男方邓州市张村镇马某某处,给张某某外甥女说媒,中午在马某某家吃午饭并喝了酒,酒后二人各自驾驶车辆返回邓州市,约17时左右,被告郭某某驾驶的皮卡车行至邓州市新华路丁字口处,将原告申某某撞倒致伤,后被送往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2天,构成Ⅶ级伤残。邓州市交警队认定,郭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申某某无责任。原告申某某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被告某某检测中心、张某某、郭某某赔偿损失。
    本案某某检测中心是车辆所有人,张某某系委派人,郭某某是直接侵权人。审理中对某某检测中心、张某某应承担责任均无异议,对郭某某如何承担责任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郭某某是受张某某的委派驾驶车辆造成事故的,受委派人是受委派人委派 ,为委派人的利益进行服务的,应由委派 人承担责任,某某检测中心是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管理不到位,对事故也有过错,与委派 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委派人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其承担责任之后可由委派人根据受委派 人的过错进行追偿,某某检测中心、张某某承担责任后,可根据郭某某存在的过错向郭某某另行追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郭某某酒后驾驶造成事故,具有重大过失,张某某作为委派人明知郭某某酒后驾驶而予以放任,未予制止,对酿成事故亦有过错,亦应承担责任。郭某某是侵权人,是直接责任人,原告同时选择了其为被告,应依照张某某、郭某某各自的过错划分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由某某检测中心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处理既尊重了原告对被告的选择权,并且一步到位,依照张某某、郭某某各自的过错划分承担责任的比例,分别予以承担,消除了日后的追偿问题 ,减少讼累。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尊重了原告的诉权,并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处理较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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