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站长视频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赔偿标准 |收集袋
首页>>>交通律师>>>正文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应可申请行政复议

发表时间:2007-10-21 22:58:52 来源:转载 作者: 点击数:


 当事人对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不服,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形成了交管部门“一裁定局”的局面。昨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的第八次全国行政复议协作会上,部分与会代表对此提出质疑,呼吁应允许不服认定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次会议由国务院法制办主办。湖北省随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交通案件,认定赔偿责任甚至对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交管部门“一裁定局”,势必将不服认定的当事人、被告人排除在行政救济(行政复议)、司法救济(行政诉讼)之外,形成“救济真空”。
  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处长林维新介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视为行政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005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答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咨询时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新闻:

·宁明交通事故案专题报道视频·3月10日黎尊道交通事故案在南宁市中院开庭
·熊律师:当事人何时能向事故认定书说不(图)·本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委派人与受委派人应如

推荐文章
 

·远东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照片
·熊律师代理一起离奇借款纠纷案(附南国早报报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广西电视台对熊律师承办宁明交通事故案件报道
·广西电视台报道熊律师承办交通事故案件(图)
·公司法案例分析: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本案不属于“入户”抢劫 ——魏培明等抢劫案
·★本站熊律师接受广西电视台采访

图片新闻
 

奥运圣火夜抵三亚  圣火回到祖国 香港热情
胶济铁路恢复通车 胶济铁路发生客车脱线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站长)简介(新)
·10.28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咨询日活动
·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的“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站长电视台节目照片
·熊律师在深圳中级法院出庭参加聚宝网特大网络诈
·节目完后的轻松一笑
·审理新型毒品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站长视频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
宁明交通事故案专题报 站长熊律师在电视台作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