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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九洲四维补偿原工会主席17万余元

发表时间:2008-10-7 8:28:54 来源: 作者:


 

 

 

    株洲网讯(阿华 荷民)株洲市九洲四维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九洲四维)原工会主席罗仁在履行职务期间被辞退,在此之前,罗仁曾因为职工维权等方面与公司产生矛盾,怀疑辞退与此有关。4月,双方均不服劳动仲裁决定,同时在荷塘区法院提出诉讼。7月14日,荷塘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九洲四维公司解除罗仁劳动关系属违法,应向其支付相关经济赔偿金、补偿金共计178502.4元。

    工会主席被辞 疑与“为职工维权”有关

    罗仁于2003年12月6日与九洲四维签订了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05年8月25日罗仁经民主选举当选为被告公司工会主席,并得到株洲市总工会的批准。

    2006年9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因九洲四维制订、颁发系列损害职工权益的制度和裁员不给职工经济补偿,也不通知工会或与工会协商,罗仁曾多次在总经理办公会上提出异议和意见。

    在2007年度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中,罗仁曾多次在会上为一线职工的奖金、工资、福利提出意见,为此罗仁与九洲四维负责人之间产生矛盾。

    自2008年1月2日起至10日,原告一直在被告处正常上班。2008年1月10日,九洲四维以辞退方式与原告办理了离职手续。同日,九洲四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九洲四维在办理完辞退离职手续后,除发给原告元月份的工资2059元外,没有向罗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也没有发给其2007年度年终奖。

    罗仁表示,公司突然辞退他,必须将理由、事实讲清楚,究竟是他本人工作未做好还是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得罪了公司? 

    不服仲裁 双方到法院互告

    2008年2月,罗仁向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裁决认为,被告株洲市某公司解除罗仁的劳动合同违法,应向罗仁补发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赔偿金13.5万元。罗某和九洲四维均不服劳动仲裁,于2008年4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罗仁认为九洲四维没有任何理由和事实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时,扣发他2008年元月份的工资、拒付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拒绝偿付所拖欠他2005年至2007年度年薪制薪酬金213663元等费用。

    九洲四维在法庭上辩解称,罗仁是因自身履职过程中问题的暴露而于2008年1月10日申请辞职,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证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公司辞退罗仁的事实,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没有过错。 

    辞退违法 法院判赔

    法官审理认为:罗仁、九洲四维签订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罗仁作为九洲四维的工会主席多次为一线职工的奖金、工资、福利提出意见,属于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九洲四维以辞退方式提前解除与罗仁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未举证证明原告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九洲四维的行为同时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荷塘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九洲四维应向罗仁支付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每周六的加班工资等补偿费、经济赔偿金等共计17850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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