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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赔偿牵出非婚生子继承纠纷

发表时间:2008-9-14 22:21:18 来源: 作者:


作者:王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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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2003年8月8日凌晨,四川省泸县新民焦化厂发生了一起煤仓垮塌事故,合同工马华在此事故中不幸遇难身亡,事后该厂赔偿其亲属损失55196.82元。然而就是这笔赔偿款,在马华的亲人之间引发了一场继承纠纷。
    1994年1月,年仅19岁的泸县玄滩镇青年马华在深圳打工期间,认识了湖南常德籍打工妹潘英。二人你来我往,情投意合,不久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起来,并于1997年5月生育一子取名马田,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来,两人一起回到了马华的家乡,马华在泸县新民焦化厂当起了合同工。

    2003年8月8日,马华身亡后,潘英与马华之父马方关系不和,便一气之下带着儿子回到了娘家生活。数日后,马方与厂家达成赔偿协议,规定由厂方支付55196.82元。潘英得知厂方履赔后,要求分割其自身和儿子应得金额,但马家予以拒绝。

    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厂方给付的工亡补助金属死者马华的遗产,只能在马华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分割。原告潘英未与马华结为合法夫妻,不属之马华法定继承人,不应参与遗产分割。原告马田虽系马华的非婚生子,但根据《婚姻法》第25条和《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非婚生子享有婚生子同等的继承权,有权分割马华的遗产。马华之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原告马田和被告马方,应当平均分割。

    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马方支付给原告马田30319.38元,并驳回潘英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但马方为了不支付判决款项,竟不顾自己年过古稀的实际,独自一人前往深圳打工躲债。潘英母子无奈,只得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后,返回湖南等待。

    10月27日,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得知马方回家,便立即派员前往执行。然而,马方起初态度蛮横,不愿履行付款义务,并提出要自己抚育马田。为此,执行人员又耐心向其解释法律规定,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劝导,马方终于履行了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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