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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投资收益的认定

发表时间:2009-10-19 9:34:34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作者:


  未成年人有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或是与父母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应如何处理?或者离婚时可否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

  关于未成年人有没有独立的财产权的问题,其实是个民事权利能力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未成年人当然可以有独立的财产权,生活中,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也往往在房产证上写上未成年子女的名字,甚至单独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对待和处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从法律上来讲,如果房屋产权证书上写明的是夫妻与子女的名字,又没有注明各自的份额,说明房屋是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而不完全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当做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必须注意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房屋产权单独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况,则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了,无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来源如何,在离婚时,都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予以分割。

  还有另外的情况,在离婚时,夫妻往往会对房屋的产权归属与分割问题争执不下,但如果是将房屋转移到未成年子女名下,则有可能是夫妻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法律也允许这样的方案存在,就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可以全部或部分地赠与未成年子女,变更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根据目前的政策和有关规定,只要有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就可以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这种产权转移还是免个人所得税的。但是,有一个问题必须强调,那就是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能力问题,按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在未成年子女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必然存在一个监护人的问题,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如果利用自己的监护人身份的便利侵占或任意处置未成年子女的房产怎么办?这确实是个比较现实也比较棘手的问题,我们主张,为了消除疑虑和保证未成年子女的房产不被侵占,可以在赠与协议或离婚协议中约定附加条件,即赠与未成年子女部分的房屋产权不得再进行买卖或赠与,否则赠与人可以取消赠与将房屋收回。当然,夫、妻一方也可以在发现另一方有侵占未成年子女房屋产权的行为时,以未成年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离婚时未成年子女归夫、妻一方抚养,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失去了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只不过其具体行使略受限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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