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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

发表时间:2007-11-30 14:27:41 来源: 作者: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赠与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赠与是一种合意。赠与合同虽是单务、无偿合同。它的成立也需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拒绝接,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送给受赠人的合同,赠与人赠与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所有。这就要求赠与人对所赠与的财产具有所有权,赠与人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是不能赠与。

  三、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的所有权移转给受赠人,受赠人不负有支付等价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所负担的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

  四、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无偿合同”指仅由一方当事人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有将赠与物移转给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不必支付相应的对价。

  五、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诺成合同”,又称“非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赠与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

  六、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采用一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赠与合同即可以才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公证等形式。这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

  七、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移转之前是可撤销的。也就是说赠与人在财产权利移转给受赠人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八、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如房产、车、船等。

  九、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合同。

  十一、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十二、受赠人有如下行为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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