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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出租未到期强收房屋要赔偿

发表时间:2009-05-16 23:26:33 来源: 作者:


    门面所有人将门面出租后转卖他人,买主和卖主强行收房,租房人随即将对方告上法庭。日前,市三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2004年2月,武隆人刘红将自己的一间门面租给了王超。当年12月初,王超将门面转租给胡敏。就在胡敏两口子忙着装修门面时,一个叫杨宪的人突然来告诉他们,这个门面他已经买下了,他要在次年2月收回门面。胡敏夫妻十分不满,因为他们刚加盟了一家饰品专 卖店,缴纳了“权益保证金”不说,还投入了一大笔钱进行装修。双方多次商谈都没有结果。

  次年2月,杨宪与刘红的丈夫周海要胡敏交还门面,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吵。胡敏夫妇离开之际,周海将里面的货物搬出,将店面交给了杨宪。不久,胡敏夫妇向武隆县法院提起诉讼。

  武隆县法院判决周、杨两人连带赔偿3.5万余元。杨宪上诉。市三中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的规定,杨宪买房后在租期未到前不得收回门面。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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