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民商专题 |本站动态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媒体之声 |刑事综合 |站长相册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公司律师 |公司综合 |律师文集 |特别专题 |债权债务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远东风采 |股权转让案例 |法治前沿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民商综合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对《关于因病劳动鉴定标准相关条目执行口径的请示》的答复

发表时间:2008-10-7 9:00:08 来源: 作者:


对《关于因病劳动鉴定标准相关条目执行口径的请示》的答复
 文件号:苏劳社险函[2003]7号 发文(发布)日期:2003年2月24日 发文单位:省劳动保障厅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因病劳动鉴定标准相关条目执行口径的请示》(常劳社险[2003]7号)收悉。关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判定依据和判断原则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所列依据和基准不一致时,如何掌握的问题,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部发[2002]8号)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因此,在进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中,应首先运用这一标准中的判定原则和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部发[2002]8号)未列出判定依据和基准的方可运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标准中一致四级的判定依据和基准。
    如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其他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此复。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受邀作客广西交通台谈醉驾入刑
·2010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方公布标准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熊潇敏律师接受《南国早报》采访点评无期限租
·外地人请南宁律师特别专题
·律师执业规划杂想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小区内小车 熊律师点评:楼上漏水
熊律师点评:过年回家 熊律师点评:一堵围墙
热点文章
 
·已婚男老师上网征婚 女白领初见他就失身
·男女开房做爱被旅店老板儿子偷窥 
·海口一镇委副书记 被曝抢农民老婆做二奶
·广西一公司因非法窃取商业机密 被判赔款238万余
·狱中富商备受“照顾”以6套优惠商品房行贿监狱长
·七旬教授身陷艳照门 被敲诈15万后无奈报警
·为债务女子买凶杀自己 换千万理赔安家
·21岁女孩轻信网友被逼迫卖淫 为贞操从二楼下逃生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