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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款属于个人财产

发表时间:2008-11-30 17:36:27 来源: 作者:


    “买断工龄”是为企业解除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但“买断工龄”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它的定义、性质又如何?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说法。2006年3月27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要求对“买断工龄”补偿款进行分割的离婚案,以判决的形式对“买断工龄”的性质作出了界定。

    汪先生与常女士于1993年8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女。由于近几年双方为经济问题发生争执。特别是在去年汪先生与妻子常女士各自单位不景气,二人先后买断了工龄,汪先生领取了6.4万元补偿款,常女士领取了2万元补偿款,此后,双方的争吵更是日渐升级,为此,汪先生曾经起诉过常女士要求离婚,后撤诉。此后双方一直分居。

    前不久,汪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常女士虽然为了孩子不同意,但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8万元和买断工龄补偿款。法院经对双方多次调解无效后,考虑到双方感情确以破裂的事实,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于住房公积金和买断工龄补偿款的性质和分割,宣武法院分别作出了截然不同的界定。

 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应该取得的住房公积金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关于“买断工龄”,法院认为:它显然既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几项收益,又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它财产,且鉴于它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上,企业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就其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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